江(jiang)蘇省金融辦查斌儀(yi)主任:地方金融創新如何(he)防范(fan)風(feng)險
2017-04-05
從歷史(shi)角度來看,金融(rong)(rong)發展史(shi)本身是一部金融(rong)(rong)創(chuang)新(xin)史(shi)、金融(rong)(rong)改革(ge)史(shi)和金融(rong)(rong)監管史(shi)。由于(yu)金融(rong)(rong)的(de)(de)資本屬性(xing),微觀(guan)主(zhu)體(ti)的(de)(de)逐利性(xing)決定了(le)其(qi)具(ju)有強大的(de)(de)內在(zai)創(chuang)新(xin)動力,需要通過不斷的(de)(de)金融(rong)(rong)工具(ju)、金融(rong)(rong)技(ji)術、金融(rong)(rong)業態創(chuang)新(xin)來實(shi)現盈利能力的(de)(de)提升(sheng)。
在理想的市場機制作用下,眾多微觀金融主體的創新行為最終能實現較優的資本配置方式,推動金融制度的變遷或者說金融改革的深化。同時,由于金融的杠桿特質,在信息不對稱、市場體系不完善背景下,其本身的風險外溢性和負外部性又決定了金融改革創新必須受到強有力的監管。
從我國來看,在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型過程中,金融改革的動力主要來自于參與全球化程度提高以及經濟社會快速變革等外部力量的倒逼,促使國家層面增加新制度供給,減輕相對滯后的金融管制束縛。
近年來,隨著各類市場主體進入金融領域意愿的提高以及國家監管層面放寬政策,地方金融創新的需求越來越強烈,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動力逐步增強,說明我國金融市場化的程度在穩步提高。但在金融法治環境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地方金融創新也伴隨著相當程度的風險,存在較大的監管空白。
從某種意義上說,地方金融工作主要思路就是在推進創新和防范風險之間當好調節閥和平衡器。一方面,在中央金融改革的框架下,鼓勵基層的創新精神,總結發現成功有效的創新經驗,推動地方金融制度的增量供給;另一方面,加強對層出不窮的地方金融活動風險識別、監測和防范,起到“去偽存真”作用,為中央層面深化金融改革傳遞有效信息。
江蘇推進地方金融創新的思路和做法
從江蘇的實踐來看,推進金融創新,重點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防止“脫實向虛”,走入過度創新、盲目創新、刻意創新的歧途,在有限的政策空間內,結合地方經濟發展實際,推進地方金融創新從量變到質變。
1.總結推廣基層經驗,推動自上而下的改革與自下而上的創新相結合
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轉型國家,在由金融過度抑制向金融深化轉變過程中,金融改革的頂層設計非常必要,如利率市場化的推進、跨境資本管制的放松、金融領域的對內對外開放,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等等。
但在中央金融改革框架下,地方在具體改革舉措落地、金融服務方式轉變、金融業務模式變革等方面還有很多文章可以做。對地方金融管理者來說,推動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命題,就是及時敏銳地捕捉基層金融創新成功經驗,結合地方經濟發展實際需求,在符合金融改革發展導向的前提下總結擴展到更高更廣層面,實現新金融制度的增量供給。
比如,江蘇是經濟大省,也是小微企業大省。小微企業貢獻了60%以上的稅收、90%以上的就業,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一直我們的工作重點。
近年來,國家監管層面對小微金融的改革創新非常重視,從建立小微企業專營團隊、改革考核機制、提高風險容忍度等方面推出多項改革舉措,不少銀行機構也積極響應,探索推出多種小微金融創新模式。
出于風險防范考慮,銀行機構在轉續貸中實行的“先還后貸”機制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帶來很大壓力,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適時推出了“轉期貸”、“循環貸”等創新業務,受到企業普遍歡迎。
為此,在總結各金融機構經驗基礎上,江蘇于2014年5月以省為單位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要求參與試點的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對名單內客戶實行全額或按比例續貸,監管、財政部門給予一定政策傾斜,充分調動銀行機構參與試點的積極性。目前試點累計為相關企業節省轉貸“過橋”資金近600億元,惠及產業鏈上小微企業超過1萬家。
在此基礎上,我省又總結各地設立企業應急轉貸資金池的做法,于去年出臺了《建立小微企業轉貸基金指導意見》,在省級層面與各銀行機構開展合作,共同解決轉貸中抵押物解壓、受托支付等問題,通過財政資金撬動民間資本參與設立轉貸基金,鼓勵推廣“部分企業自籌、部分基金轉貸、部分銀行續貸”的小微企業貸款周轉方式。
2.創新監管服務方式,引導新型金融業態規范持續發展
近年來,新型金融業態發展較快,既填補了傳統金融服務的空白領域,也促進了地方金融市場活力的增強。但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社會信用體系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大量民間資本進入這些新型金融領域,勢必會出現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情況,不僅影響這些行業的長遠發展,也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也帶來負面影響。
如何避免新型金融業態創新陷入“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怪圈,是國家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縈繞不去的課題。我們在實踐中認為,新型金融業態的發展必須以規范為前提,但不能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管制(事實上由于無法可依、力量不足,地方政府也缺乏有效監管的行政手段),而應從創新服務層面為其創造良好的可持續發展空間,疏通正路、堵住邪路,通過服務樹立監管權威,通過服務實現監管目標。
比如,我省于2007年底在全國率先以省為單位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并從一開始就提出統一系統、統一服務、統一監管的理念。
江蘇在全國率先組織研發了全省統一的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和信貸管理系統,要求所有小額貸款公司加入此系統。
通過統一的系統,一方面幫助小貸公司降低單體建設系統成本,另一方面借助云服務、大數據技術為小貸公司提供資金調劑、對外融資、對外擔保、資產轉讓等創新增值服務,使其切身感受到接入系統的好處。
在此基礎上,我們建立統一的監督管理系統,方便各級金融辦開展非現場監管,并結合現場監管建立小貸公司(點擊藍色字體看往期相關文章)評級體系和市場退出機制,實現對小貸公司的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幫助小貸公司走上商業可持續和政策可持續相結合的發展道路。
通過服務創新和有效監管,我們不斷擴展小貸行業的外延和內涵,并以小貸公司網絡為基礎開展了多樣化的地方金融創新,為緩解“三農”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融資難做出了一定貢獻。
3.樹立標桿品牌,探索地方金融創新方向道路
創新是一種探索、一種突破,對于任何金融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而言,發展之初一般無跡可尋,各種思路和理念在不斷碰撞,需要地方政府挖掘典型、找尋標桿、引導模式。
比如,打造互聯網金融平臺品牌。2012年,我省與國開行推動成立了第一家具有國有銀行背景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開鑫貸”,秉持準公益性的經營理念,為小微企業和投資人提供定價合理的投融資服務。
在資產端,“開鑫貸”依托全省小貸公司監管系統,與優質小貸公司開展合作,有效解決了P2P業務中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還建立了優質合作機構擔保、合作機構股東連帶責任擔保、再擔保等多層次的風險防控體系。截至目前,“開鑫貸”未發生一筆對投資人的逾期,成為全國P2P行業的標桿企業之一。
再比如,發展科技金融特色體系。江蘇是科技與金融結合試點省,推動科技金融專營體制建設是我省打造科技金融體系的重要一環。為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科技金融服務模式,拿出更多的資源服務科技創新,金融、科技、財政、經信等部門,共同開展了科技金融特色機構認定工作,并在風險補償、項目對接、信用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目前全省已認定各類科技金融特色機構超過100家,包括特色支行、特色保險支公司、特色融資性擔保公司、特色融資租賃公司等,對調動其他金融業企業服務科技創新的積極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帶頭作用。
促進地方金融創新與風險防范有機結合
金融創新與風險防范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實現兩者相互促進、良性互動應是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目標。
金融風險防范關系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這是一切金融創新的前提;同時,金融創新是金融改革的內在動力,通過釋放制度紅利、激發市場自身活力,能夠不斷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增強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1.堅持包容性監管和審慎性監管并重
在推動金融創新過程中,地方政府應始終把握好國家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整體方向和政策導向,切實回歸到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以有效激發市場活力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效率作為金融改革創新的判斷標準和根本目標。
面對快速發展的金融創新,我們要在充分考量其實踐價值的基礎上,做到包容性監管和審慎性監管并重。
具體而言,對于風險外溢較小、涉眾性程度較低的金融創新,應構建適度的監管制度,以包容性理念鼓勵其創新發展;反之,對于風險外溢較大的涉眾性金融創新,要堅持審慎性監管原則,尤其應建立嚴格的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2.要建立金融創新試點試錯機制
當前,基于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互聯網技術手段的金融科技創新蓬勃興起,金融創新的想象空間和覆蓋領域也在不斷擴展。但金融的杠桿屬性和風險特性決定了任何一種新思維、新理念、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都不能操之過急。
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業態和金融科技應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要保有足夠的定力,鼓勵創新的同時也不能盲目推廣,而是要建立相應的試點和試錯機制,在深入研究、充分論證,并完善監管制度、行業標準等配套設施的基礎上,推動金融創新有序發展。
從長遠看,這有利于從源頭上防范金融風險,保護金融創新活力。
近兩年,英國、新加坡等國家在全球首創“監管沙箱”制度,為金融科技等新興金融業態提供“監管實驗區”,在取得監管部門的有限授權后,相關機構可以對創新業務在適用范圍內進行測試,監管部門對測試過程進行監控和評估,并判定能否在沙箱之外予以推廣。這一機制為金融創新提供了一條風險可控的低成本快速實驗路徑,同時建立了監管者與創新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合作關系,值得我們借鑒和思考。
3.探索依托新技術、新手段加強對地方金融活動的監管
我國金融市場化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金融監管中政府的主導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視,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受制于機構性質、人員編制、職能設置及法律定位等因素,采用傳統的監管模式已無法跟上不斷提速的地方金融創新發展需要。
因此,為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能力建設,尤其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可以探索在現行體制和條件下發展一些輔助監管手段,比如利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手段,或通過委托-代理機制授權相應機構開展行業自律監管。在建立完善相應的激勵制度和道德風險防范機制前提下,這些輔助監管手段不僅不會造成地方金融監管缺位,還能有效提升地方金融監管能力。
此外,對一些暫時無上位法支持、應加強審慎行為監管的新型金融業態和組織,還應進一步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機構監管和金融監管部門行為監管緊密結合的機制,充分發揮金融監管部門的專業力量和隊伍優勢,合力推動地方金融創新在監管適度、風險可控的有利環境中健康發展。(來源:江蘇金融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