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小(xiao)微企業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
2016-10-14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精神,深入推進我省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促進金融助力實體經濟,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現就建立小微企業轉貸基金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為緩解小微企業貸款過程中“先還后貸”造成的資金周轉壓力,我省于2014年開展了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取得了積極成效。部分地區還探索設立了一批企業貸款周轉基金(資金池),為企業轉貸續貸提供有效“過橋”服務。為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在總結各地工作經驗基礎上,決定在全省推廣建立小微企業轉貸基金。通過理順轉貸合作機制、調整完善監管措施等政策舉措,切實提高銀行參與轉貸業務的積極性和操作性,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基本原則
(一)服務實體經濟。
建立轉貸基金是促進金融助力實體經濟、有效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重要舉措,目的是緩解小微企業轉續貸資金周轉壓力,有效降低流動性風險,實現銀企共贏。
(二)市場主導。
建立轉貸基金應遵循市場主導的原則,按照市場規律辦事。轉貸基金在設立、運營過程中,投資方、轉貸基金和合作銀行應遵循自愿參與、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市場原則。
(三)風險可控。
建立轉貸基金的前提是風險可控。轉貸基金組建及營運過程中應充分評估各項潛在風險,建立獨立且完備的風險防控機制。合作金融機構應積極參與并推薦轉貸項目,遵守續貸承諾。
三、運營模式
(一)基金發起設立。
鼓勵各設區市、縣(市、區)發起設立轉貸基金,基金規模由各地根據需要自行確定,先期設立的各類企業過橋周轉資金可納入轉貸基金。鼓勵財政資金、從事資本經營的國有控股平臺,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社會資本參與組建基金。基金服務對象原則上為縣(市、區)域小微企業,轉貸規模以單戶500萬元以下為主。
(二)基金運營管理。
各設區市、縣(市、區)金融辦會同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建立基金管理協調委員會,負責對轉貸基金的組織協調、監管考核,推動建立轉貸基金與當地銀行的合作框架機制。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門機構或成立專業公司(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管理運作轉貸基金。托管機構應成立由托管機構負責人、認繳單位代表等組成的風險審查委員會,獨立審查、自主決定轉貸項目。托管機構應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措施。
轉貸基金應按照“企業申請、基金審查、銀行承諾、轉貸續貸”的基本程序,建立完善轉貸基金服務流程。小微企業根據需要向托管機構提出轉貸申請,合作銀行也可推薦在貸小微企業提出轉貸申請。托管機構自主開展盡職調查,對符合條件的轉貸項目,由風險審查委員會審查并確定轉貸資金規模。合作銀行對轉貸項目經審核后確定還本比例、出具《續貸承諾書》。轉貸資金原則上采用封閉模式運轉,實行“專戶、專款、專用”。
(三)風險與收益處置。
轉貸基金利率定價,既要體現政府主導型轉貸基金的社會效應,又要兼顧社會資金參與認繳的收益回報。以政府資金為主導的轉貸基金,原則上轉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轉貸基金凈收益由各認繳單位按比例分配。財政資金參與的收益分配,可繼續投入轉貸基金,擴充基金規模。轉貸資金因出現風險無法收回超過一定期限的,按照“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由認購單位按比例出資收購債權,并授權托管機構依法追償。
四、工作要求
在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框架下,省金融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建立小微企業轉貸基金工作推進機制,研究制定對各地小微企業轉貸基金、合作銀行的監管考核機制。
各有關單位應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共同推動小微企業轉貸基金規范發展。省金融辦負責推動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小微企業轉貸工作,并簽署戰略合作協議;負責建立全省小微企業轉貸基金統計監測機制,及時將備案基金名單向各合作金融機構通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政策性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小微企業轉貸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省財政廳將小微企業轉貸基金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對于轉貸規模達到一定倍數的轉貸基金,且轉貸利率符合規定的,按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由轉貸基金同級財政進行審核、撥付。鼓勵地方財政部門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建立相應的考核獎勵措施。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利用宏觀審慎評估、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和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對合作銀行進行激勵約束。江蘇銀監局負責指導各級監管部門,合理把握合作銀行轉貸的監管尺度,鼓勵合作銀行重塑信貸審批流程,對符合轉貸要求的企業,做到“應貸盡貸”。
(來源:江蘇省人(ren)民政府(fu)辦(ban)公(gong)廳(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