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金融擔保(bao),解決(jue)文化企業“融資難”
2015-03-10
近年來,文化產業受到了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的高度關注,但在文化金融合作的既有共識之下,金融業和文化產業的融合依舊存在未能突破的障礙,尤其是中小微文化企業的融資難依然非常突出。
我國文化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海外融資等,其中銀行貸款是主要方式。在實踐中,銀行為防范金融風險、減少不良資產,普遍推行貸款擔保制度,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貸款擔保。現行的擔保制度使得“輕資產、高風險”文化企業很難獲得金融支持。銀行目前服務的基本是一些大集團或國有企業,根本談不上惠及小微企業。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立多層次文化產品和要素市場,鼓勵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源相結合。這為創新金融擔保制度、破解文化產業發展的資金瓶頸指明了方向。因此,我建議創新文化產業金融擔保制度,為文化企業與商業銀行牽線搭橋,使它們實現合作雙贏。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建立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由政府出資,牽頭成立專門針對文化產業的信用擔保機構,或者將直接補貼到文化項目上的部分專項資金改成對銀行貸款的擔保資金,銀行對文化項目進行信用和風險評估后,對于風險偏離的部分,由國家資金出面主動降低銀行的風險敞口,這樣國家出動幾億元的資金也許就可以撬動幾十億元的銀行貸款。
大多數文化企業是中小企業,沒有資產方面的優勢,難以用保證方式申請貸款。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也可以作為文化企業的保證人,幫助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融資。鼓勵銀行、保險公司與擔保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和補償機制,通過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文化企業融資提供保證。
第二,創新擔保物權制度。合理擴大抵押和質押財產范圍,可以成為文化企業金融擔保制度創新的突破口。根據現行規定,抵押資產必須是機器設備、房屋、產品等有形資產,以便于估價和變現。但文化企業多為輕資產企業,難以設定抵押。就質押而言,文化企業的經營特點決定了質押操作比較困難。
以版權質押為例,現行擔保法規定,質押的權利必須是已經客觀存在的版權,但文化企業恰恰是在制作文化產品的過程中最需要資金支持,如何用未完成作品的版權設定質押,實踐中還沒有成熟的做法。因此,建議文化企業除了使用傳統的專利權、版權、商標權進行質押,還可以結合行業特點用發行權、播映權等設定質押。
創新金融擔保制度離不開信用評級制度的健全和資產評估標準的建議,政府應當協助銀行和市場中介來共同建立這一體系,促使文化企業創業期的低起點與銀行信貸的高標準對接。(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