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sheng)直接債務融資引導獎勵資金管(guan)理辦法(fa)》的通(tong)知(zhi)
2014-10-15
關于(yu)印發(fa)《江蘇省直接債務(wu)融資引導(dao)獎勵資金管理(li)辦(ban)法》的通知(zhi)
蘇財(cai)金〔2014〕46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各省轄市金融辦,各相關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的意見》(蘇發〔2014〕17號)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蘇財金〔2014〕23號)精神,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我省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支持力度,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進全省金融業創新發展和金融強省建設,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直接債務融資引導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配套政策。
附件(jian):江(jiang)蘇省直接債(zhai)務融資(zi)引(yin)導獎勵資(zi)金管(guan)理辦法(fa)
江蘇(su)省(sheng)直接債(zhai)務(wu)融資引導獎勵資金(jin)管理辦法
第一章(zhang)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財政杠桿對金融資源的撬動作用,鼓勵和引導相關機構和部門持續加大對江蘇省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支持力度,擴大直接債務融資規模,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助推江蘇實體經濟發展和轉型升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江蘇省企業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債務融資工具,所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投融資平臺和“兩高一剩”、房地產業(保障性住房除外)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相關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其主承銷商只參加產品獎、規模獎及增幅獎評選,不按發行金額享受承銷獎勵。
第二章(zhang) 引導獎勵(li)范圍與標準(zhun)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支持的對象是具有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或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為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信用增進服務的本省法人擔保公司,以及培育、監測、管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相關部門。
第五條 金融機構為省內實體經濟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承銷獎勵:
(一)金融機構為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發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內的,按發行金額的0.1‰乘以期限(年,下同)進行獎勵;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發行金額的0.08‰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發行金額的0.5‰;
(二)金融機構為主體信用評級為AA+的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發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內的,按發行金額的0.12‰乘以期限進行獎勵;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發行金額的0.1‰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發行金額的0.6‰;
(三)金融機構為主體信用評級為AA的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發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內的,按發行金額的0.16‰乘以期限進行獎勵;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發行金額的0.12‰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發行金額的0.8‰;
(四)金融機構為主體信用評級為AA以下的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發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內的,按發行金額的0.3‰乘以期限進行獎勵;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發行金額的0.2‰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發行金額的1‰。
第六條 金融機構為省內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給予一定的中小企業承銷獎。承銷費按每年不高于3‰收取的,按發行金額的2‰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承銷費按每年3-4‰(不含下限)收取的,按發行金額的1.5‰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承銷費按每年高于4‰收取的,按發行金額的1‰乘以期限進行獎勵。
第七條 金融機構聯合為企業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按各金融機構實際主承銷金額進行獎勵。
第八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發行含有發行人提前贖回選擇權或投資人提前回售選擇權的債務融資工具,獎勵金額按行使發行人提前贖回選擇權或投資人提前回售選擇權時間節點對應的期限進行測算。
第九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新產品服務的,按照品種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給予一定的產品獎。每年獎勵的項目不超過3個,同一獎勵項目涉及的債務融資工具不超過2只,每只債務融資工具對金融機構的獎勵金額為30萬元(金融機構聯合主承銷的按實際承銷份額分攤)。對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規模列前五名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規模獎;同時對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規模不低于全省平均值0.5倍的金融機構按承銷規模增幅進行排序,對增幅列前五名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增幅獎(規模獎和增幅獎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條 本省法人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為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增信服務,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為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信用增進服務,擔保費按每年不高于8‰收取的,按擔保發行金額的2‰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擔保費按每年8-10‰(不含下限)收取的,按擔保發行金額的1.5‰乘以期限進行獎勵;擔保費按每年高于10‰收取的,按擔保發行金額的1‰乘以期限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對培育、監測、管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部門的費用,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及市場發展情況進行綜合確定。
第十二條 對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應專項用于直接債務融資的推動工作,各金融機構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相關從業人員獎勵及培訓;對本省法人擔保公司的獎勵資金應主要用于補充各類風險準備金;對相關部門的費用補助,應主要用于市場培育、監測、管理。
第十三條 相關資金從財政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資金申(shen)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以法人或一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對本機構在上年度主承銷的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認真統計核實,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一式三份,附電子文件)。
(一) 在寧法人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直接向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提出申請。
(二)非在寧法人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轄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金融辦提出申請。省轄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金融辦審核后形成初審意見,于2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
第十五條 規模獎、增幅獎不需金融機構申請,由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共同測算確定。金融機構申請承銷獎和產品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金融機構直接債務融資承銷獎勵申請表(見附表1);
(二)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明細表(見附表2);
(三)主承銷協議或其他證明對中小企業承銷費收費標準的證明文件;
(四)如申請產品獎,需提交專題報告,包括新產品內容、產品效應等。
第十六條 地方法人擔保公司比照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法人擔保公司直接債務融資引導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表3);
(二)中小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擔保明細表(見附表4);
(三)擔保協議或其他證明擔保費收費標準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 管理、審批與監(jian)督(du)
第十七條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負責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的監測評價,并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獎勵資金的申報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審定下達獎勵資金。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共同配合,組織專家對各機構獎勵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確認的結果,省財政廳將獎勵資金分別撥付各省轄市財政局或相關金融機構。
第十九條 各金融機構及各市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程序如實報送申請材料,并規范使用獎勵資金。
第二十條 各金融機構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資金的使用情況、資金的使用效果等。非在寧金融機構書面報告同時抄送當地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對引導獎勵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對支持江蘇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地方法人擔保公司,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且適用于2013年度考核獎勵。同時《江蘇省直接債務融資引導辦法》(南銀發﹝2010﹞169號)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負責解釋。(來源: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