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fan)民(min)間金(jin)融將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2014-03-10
2013年夏季達沃斯論壇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下一步要推進的金融體制改革,關鍵是要堅持市場化改革基本取向,推進金融機構改革,特別是要放寬市場準入,讓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有更多發展空間,培育多層次的金融體系。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推動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和規范發展。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這表明,推動民間金融“陽光化”的政策不斷明朗,民間金融發展進入新階段,將逐步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一、我國民間金融在夾縫中不斷成長
我國民間金融經過近30年的發展,已從剩余資本發展成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并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對民營經濟發展起到巨大支持作用。
民間金融源于金融抑制,是在民營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自發產生的。目前,我國民營經濟對GDP貢獻已達60%,而在全部銀行信貸資產中,民營經濟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銀行信貸仍然由國有部門利用。隨著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資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催生了民間金融。
民間金融發源于農村,尤其是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農村,民營企業直接臨時資金拆借或高于銀行固定利率性質的民間借貸數量巨大。以溫州為例,在全市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總額中,民間金融資金就占70%以上。據測算,我國民間資本總量超過1萬億元,而民間金融總量約3000億元。這說明,我國民間資本潛力巨大,民間融資尚未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
民間金融在為民營經濟服務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尤其是一些非法組織從事的非法交易,對國民經濟發展造成巨大危害,屢屢成為金融秩序整頓的對象。長期以來,我國打擊和取締地下金融活動的工作從未停止過,但民間金融活動仍然不斷擴張。呈現出如下特點:一是民間金融活動活躍在資金供給不足地區,發展迅速;二是在金融管制放松和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民間融資利率下降,部分民間資金被納入正規金融體系;三是新的、更高級的民間融資形式不斷產生,生命力頑強。這些新形式得以在更大范圍、以更快的速度,獲得更多資金,來滿足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
二、民間金融發展與中小企業壯大之間的共生關系
在信貸配給約束下,主流的現代金融體系對部分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融資要求過高,造成大量資金難以有效配置,而民間資金又難以進入主流金融體系。資金需求者因為資信水平等原因,難以滿足貸款條件,轉而尋求民間借貸。因此,正規金融體系的信貸配給約束促成了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也造就了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的共生局面。
從需求方看,民營企業成長性高、資金需求大,嗷嗷待哺。在我國,中小企業難以從國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支持。原因如下:一是國有金融機構信貸權上收。出于資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綜合考慮,國有商業銀行將信貸權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總行,貸款不良率高和經營虧損嚴重的縣級行的貸款權限被取消。二是服務國有經濟的金融體制難以改變。國有商業銀行是對國有企業進行資金支持的制度安排,用以彌補財政資金不足,以金融的形式來支持國有經濟發展。銀行對國有企業貸款無所顧及,而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很難成為國有銀行的支持重點。三是中小企業貸款單筆數額小、管理成本和風險較高。銀行對國有企業的貸款通常頗有規模,且有財政兜底,風險較小。而中小企業缺乏抵質押物,經營管理尚不規范,預期收益難以保障。四是社會征信體系嚴重滯后。我國尚未建立統一的征信系統,中小企業起點低,資信差,無法向銀行提供合適的抵押品,缺乏資信記錄,難以獲得銀行認可。
從供給方看,民間資金規模巨大,民間金融難正名,迫切要求流入實體經濟。隨著居民財富的日益增加,形成了充足的資金及自籌資金的機制,而投資渠道狹窄,難以進入正規金融體系,民間金融為其拓寬了投資渠道。我國金融體系以官方金融為主。金融資產80%集中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官辦金融性質明顯。民間金融機構得不到法律認可,以國有金融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正規金融業的改革步伐遠遠趕不上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資金供求缺口巨大,規范民間金融、服務中小企業的契機逐漸顯現。
民間金融成為民間資本與中小企業共生發展的聯結器。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組織來為民間資本尋找出路,而現有金融組織大多存在創值能力低、資金回報率低等問題。民間金融自然成為盤活民間資本,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體經濟的必要途徑。因此,改變金融抑制狀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催生新的民間金融組織,讓民間金融走向正規化、合法化,是完善現有金融體系,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規范民間金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幾點建議
規范民間金融要摒棄“一棒子打死”和“一刀切”的觀念,將嚴厲打擊非法融資與強化監管機制、規范民間金融發展結合起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領域,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是鼓勵民間金融創新經營方式,賦予合法身份,納入金融體系。便利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莊、企業集資等取得合法形式,鼓勵民間資本以股份合作等方式進入正規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成立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專門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納民間資本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充分挖掘社會資本潛力,增強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能力。
二是強化民間金融監管,完善征信機制。民間金融市場準入必須采取審慎監管的原則,促進金融市場協調、有序和健康發展。建立民間金融運營監督機制,對民間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實時監管和網絡監管。加強經營者道德風險防范,警惕金融機構破產犯罪現象,嚴究經營者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和金融風險責任,強化責任意識,保證合法經營并主動防范風險。健全民間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嚴進嚴出,確保公平競爭和金融體系穩定性。建立個人和企業征信報告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民間融資備案信息,完善個人和企業征信報告內容,為民間金融機構和銀行體系提供完備數據材料。
三是強化民間金融體系內部控制機制。建立和完善民間金融行業自律協會,制定同業公約,加強行業管理,協調與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探索民間金融保險制度,采取適當方式建立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對民間金融機構的自愿投保行為負責,對呆賬、壞賬給予一定比例的賠付,增強民間金融機構的相對競爭優勢,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社會資本良性循環。
四是加強對民間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運用國家財政資金設立民間金融機構發展專項基金,以參股、投資合作等方式充實民間金融機構資金實力,履行監管職責。對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民間金融機構,給予所得稅減免優惠,降低法定準備金比例要求。鼓勵地方政府設立民間金融機構應急保障基金,加大地方財政資金扶持力度。
五是改善中小企業金融環境,形成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共榮發展局面。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扶持政策,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強化配套服務,創造有利于中小企業轉型成長的金融環境,促進企業發展實業,引導民間金融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同時,實現自身快速發展壯大。來源:中小企業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