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林業局出臺林權(quan)抵押貸款政策
2013-07-18
近日,中國銀監會與國家林業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用承包經營的商品林做抵押,從銀行貸款用于林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實現了林業資源變資本的歷史性突破。
《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誠信、風險可控、惠農利民的原則,探索創新業務品種,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促進林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這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續配套政策的一個突破。
《意見》規定,林權抵押貸款重點滿足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產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貸款資金用于林業生產的,期限要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這一舉措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圍偏窄,貸款期限與林業生產周期不匹配的問題。
《意見》明確,對于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以降低林農和林業經營者的融資成本。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自行評估。
《意見》對規范林權抵押登記、林木資產變現提出了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并明確了林權抵押、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登記備案等的具體程序和要求;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抵押合同規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權的情形發生時,可通過競價交易、協議轉讓、林木采伐或訴訟等途徑處置已抵押的林權。
《意見》的出臺,是完(wan)善(shan)林(lin)業(ye)信貸擔保(bao)方式,健全林(lin)權抵押貸款制度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改(gai)善(shan)農(nong)村金融服務(wu),調動林(lin)農(nong)和林(lin)業(ye)生(sheng)產經營者的積極(ji)性,促進信貸資(zi)(zi)金合理配置,突破(po)林(lin)業(ye)經濟發展的資(zi)(zi)金瓶頸,實現林(lin)業(ye)得發展,林(lin)農(nong)得富裕(yu)。(來源(yuan):銀監(jian)會(hui)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