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指引(yin)》出臺 從嚴(yan)規范中小企業私募(mu)債券承銷業務發行(xing)
2013-01-16
1月1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通知(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明確證券公司通過訪談、查閱、實地考察等方法,對申請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債券的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行調查,以充分了解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過程。
《指引》規定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企業基本情況、歷史沿革情況和實際控制人情況;(一)企業基本情況、歷史沿革情況和實際控制人情況;(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四)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五)信用記錄;(六)募集資金用途;(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進服務的機構資信狀況(如有);(八)或有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情況。
《指引》對調查企業及其管理層、實際控制人的信用記錄方面更加嚴格。查閱納稅憑證、借款合同與還款憑證等,咨詢律師或法律顧問,必要時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地方政府的中小企業綜合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調查企業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未償還已到期債券等不良信用記錄,了解企業的誠信狀況。
在調查企業債券擔保情況方面,《指引》規定,如提供保證擔保,查閱保證人有關資料,訪談保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調查保證人情況,包括但不限于:(1)基本情況;(2)最近一年的凈資產、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主要財務指標,并注明是否經審計;(3)資信狀況;(4)累計對外擔保金額、累計擔保余額及其占凈資產比例;(5)或有負債情況;(6)償債能力分析。
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調查內容
《指引》要求查閱、比較分析有關資料,詢問管理層,了解擔保物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擔保物名稱、金額(賬面價值和評估值),擔保范圍,擔保物金額與所發行債券面值總額和本息總額之間的比例,變現能力,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安排,擔保物的評估、登記、保管和相關法律手續的辦理情況。
《指引》還規定,調查人員及與調查相關人員應真實、準確、完整地書寫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存入證券公司私募債券承銷業務檔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債券到期后不少于五年。盡職調查報告應對企業是否符合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相關條件、是否建議承銷該項目等發表明確結論。
中(zhong)小企(qi)(qi)業(ye)私募(mu)債(zhai)業(ye)務的(de)(de)(de)推出,有(you)利(li)于提升證(zheng)(zheng)券公司(si)全方位服務實(shi)體(ti)經(jing)濟的(de)(de)(de)能(neng)力,更加(jia)有(you)效地緩解(jie)了我國中(zhong)小企(qi)(qi)業(ye)融資(zi)渠(qu)道過窄的(de)(de)(de)窘境。中(zhong)國證(zheng)(zheng)監(jian)(jian)會(hui)研究(jiu)中(zhong)心(xin)主任祁斌認為,中(zhong)小企(qi)(qi)業(ye)私募(mu)債(zhai)的(de)(de)(de)發行已經(jing)取得比較大的(de)(de)(de)成功(gong)。一(yi)是確實(shi)為中(zhong)小企(qi)(qi)業(ye)提供(gong)了新的(de)(de)(de)融資(zi)渠(qu)道,發行主體(ti)比較廣泛,有(you)民營企(qi)(qi)業(ye)、國有(you)企(qi)(qi)業(ye)等,都(dou)非常踴躍;另一(yi)個是嘗(chang)試(shi)了市場化的(de)(de)(de)私募(mu)發行,都(dou)是以券商(shang)為主導,證(zheng)(zheng)監(jian)(jian)會(hui)和交易(yi)所的(de)(de)(de)作用(yong)非常有(you)限,而且引入了合(he)格投資(zi)者(zhe)的(de)(de)(de)概念(nian);是兩(liang)大進步。(來源:中(zhong)國中(zhong)小企(qi)(qi)業(ye)信(xin)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