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ye)私(si)募債九月(yue)零(ling)發行 如何防控風(feng)險成焦點(dian)
2012-10-24
中小企業私募債開閘至今已四月有余,Wind數據顯示,從6月面世至今,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呈現放緩態勢,進入9月份以來,私募債更是遭遇了零發行的尷尬。
據投中集團統計,截至8月底,共有40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完成發行,發行總額37.83億元;其中,6月份發行24只,總額21.83億元,金額占比達58%,7月和8月分別只有8只私募債完成發行。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月平均發行票面利率從6月的 9.17%跌至7月的9.01%,又跌至8月的8.85%,利率逐月下滑。
中小企業私募債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創新業務,為中小企業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但是作為金融創新產品,中小企業私募債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成本風險以及法規制度等方面面臨諸多考驗,仍需進一步接受市場的檢驗。
據了解,首批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受到了投資者的熱捧。其中,東吳證券承銷的蘇州華東鍍膜玻璃公司5000萬元債券僅半天時間就被一搶而空,首只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完成發行的嘉力達實業有限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也在當日便被搶空。業內認為,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普遍資質較優且有擔保增信,發行主體算得上是中小企業中的“高富帥”,這種低風險與高收益的組合頗為誘人。
但是,這并不意味中小企業私募債能夠一直得到投資者的青睞。從長期來看,隨著市場的擴大以及更多發行主體的參與,發行企業整體資質或呈下降趨勢,中小企業私募債所面臨的風險也逐漸顯現。
專家表示,首當其沖的是信用違約風險,即到期可能無法兌付。中小企業私募債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創新業務,其突出特點就是高風險屬性。較低的發行門檻雖然為更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便利,但同時也意味著將投資風險完全轉嫁給投資者,由投資者自己做出判斷。發行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成長性可能沒有之前預期的那么好,現金流亦不穩定,出現違約風險的可能性就越來越大。
此外,流動性風險也不可小覷。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只能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或證券公司進行轉讓,交易頻率較低、流動性較差。交易所、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備案絕不是風險背書或擔保,一旦出現風險投資機構需要自己承擔,這也是對投資機構的研究能力、風險辯識能力的進一步考驗。
在收益率方面,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私募債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三年期私募債利率最高可以達到17%左右。而根據投中集團的統計數據,6月、7月、8月份已完成發行的40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平均票面利率為9.08%,其中有31只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票面利率集中在8%-10%之間。低于10%的票面利率已不足以吸引投資者的目光。因此,機構狂熱追捧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盛況已難再現。
其實,中小企業私募債開閘至今,已經有多方人士均表達了其后續可能產生的風險的擔憂。私募債有別于債券市場上既有的公募債券,因此后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信息披露、流通機制、證券公司盡職調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等風險防控機制,將成為其能否穩步發展的關鍵所在。
美國市場的數據顯示,違約事件一旦發生,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平均清償率一般低于50%。因此,美國高收益債從契約中就予以更加嚴格的規定和監管,包括設立償債基金、限制性支付限制、負債限制、限制出售資產和子公司股權等條款,對于投資人的權益進行了良好的保護。
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可能產生的風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專家建議:一要提高市場各方的風險意識。監管層應該把注意力從關注私募債發行數量及融資量轉移到風險防控上,做好風險提示,加強風險教育,尤其是對承銷商和投資者的風險教育。
二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等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督管理。證券公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中起主導作用,要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管理,就必須牢牢抓住證券公司這個“牛鼻子”。要提高券商準入門檻,確保獲得中小企業私募債承銷資格的券商有較強的風險承受力和管控能力。監管層要加大檢查、監督、懲罰力度,督促承銷商在各個環節切實履行責任義務,防范風險;同時加強市場信用環境建設,有效規范約束評級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行為,引導企業誠實守信,投資者合法投資、轉讓中小企業私募債。
三是加快產品工具和機制創新,為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管理提供有利條件。穩步推進資產證券化等金融衍生品發展,允許有條件的機構設計發行資產池中含有私募債的結構化產品,在嚴謹規范的基礎上鼓勵主承銷商或其他合適機構(如成立的私募債券風險基金)根據需要發行相應的風險轉移工具比如信用違約掉期(CDS)或風險緩釋工具(CRM)。這樣,投資者可以在需要的時候通過購買CDS或CRM來轉移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同時,這也能為進一步發展我國的信用衍生產品奠定一定的基礎。
此外,由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的主體信用違約風險相對于傳統債券更大,發行中在擔保方式的設計上可以從有限責任擴展到無限責任,即要求發行人(特別是民營企業)大股東以個人自身的全部財產為債券作無限連帶擔保,規避發行人的道德風險。(來源: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