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將創新金融支(zhi)農體制(zhi)機(ji)制(zhi)
2012-08-13
國家發改委日前印發的《全國農村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將創新金融支農體制機制。《規劃》稱,要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農村融資渠道,加快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
農村金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環節,農村金融改革也是未來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在經歷二十幾年的改革后,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農村信用社為基礎,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和村鎮銀行、專營貸款業務的子公司和資金互助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補充的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但目前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仍難以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三農”問題的解決。
首先,農村金融并沒有融入農村市場。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為例,前者主要從事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商品糧基地建設貸款、農村基建貸款等,根本不與個體農戶發生信貸業務關系,而后者在很多鄉鎮及其鄉鎮以下的地區,根本沒有分支機構。同時,信貸管制雖解除了,但信貸管理“規模控制”的歷史并沒有結束。一方面,大多數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減少貸款風險,要么“惜貸”、要么提高對貸款對象的質量要求、要么片面強調貸款抵押和擔保;另一方面,為數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高負債營運,超負荷經營,資產負債比例已超過人民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要求,資產擴張被嚴格限制。
其次,農村金融機構缺乏競爭的能力。一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社會公信力比工、農、交、建、中等國字號商業銀行差,社會認知度和吸儲能力相應較低。如,村鎮銀行的股東可以為自然人,不少群眾誤認為村鎮銀行是入股的私營企業老板個人的銀行,多數人或不敢或不愿到村鎮銀行辦理業務。二是農村金融機構結算系統孤立,在匯兌業務上競爭不過農行、郵儲銀行,不良貸款率也較高。
第三,農村金融體系結構和運行機制殘缺。一是資金供給與日益增長的“三農”金融需求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農村金融部門由于缺乏足夠的資金和受貸款政策的限制,農業貸款僅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等傳統項目,對涉農的其他資金需求仍無法滿足,從而抑制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三是由于在信貸資金運營的條款設定上供需矛盾比較突出,造成了農村信貸資金有效供給不足。
金融是現代農村社會經濟運行的核心。根據《規劃》,我國將放寬農村金融準入政策,鼓勵和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機構,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縣為單位建立社區銀行,有序發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
首先,建立財政對農村金融補償機制,把扶持農業經濟發展的補貼和保護政策更多地通過對農村金融的扶植和補貼,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與導向作用,增強農村金融抵抗風險和信用創造能力,并通過農村金融機構信用創造功能,傳輸至需要扶植的農村經濟部門,達到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效率的目的。
其次,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貼、金融政策支持、加強金融監管等途徑,支持農村金融機構壯大經營實力,全面促進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尤其要強調政策激勵和引導。
第三,規范農村融資市場,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化解農村融資風險。一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解決存款人的后顧之憂,使客戶在辦理業務選擇上不過分追求金融機構的大小。二是建立必要的風險補償機制,建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正向激勵機制,使農村金融機構切實為“三農”服務。
最后,給民間(jian)借貸正(zheng)名,用政策(ce)來規范、引導“高利貸”,在嚴(yan)格監管、有(you)效防范金融風(feng)險(xian)的(de)前提(ti)下,還應允許社會資(zi)本(ben)和外資(zi)參與并控制新(xin)成立的(de)金融機(ji)構。(來源(yuan):證券時(shi)報)